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据实出具婚育节育证明;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督促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四)与流动人口及其现居住地联系,对流动人口生育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台帐。 第八条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同时,有关单位对下列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管理; (二)集贸市场中属流动人口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管理机构管理; (三)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管理; (四)在租(借)房屋和旅馆居住的流动人口,由出租(借)房主和业主管理; (五)未设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管理。 以上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制度。 户籍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外出前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福建省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该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流动人口抵达现居住地后,应持《福建省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或外省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婚育节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接受审检。 有关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就业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事项时,应当核查经审检的婚育节育证。未经审检婚育节育证的,不予办理,并将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等部门在审检和办理有关证件时可合署办公,方便流动人口。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业主、出租房主在与流动人口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时,应查看经审检的婚育节育证。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计划生育要求,定期将现居住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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