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人口计生新闻网> 服务之窗> 回复选登 > 正文

王咨询“2012人均收入和超生”的答复

usa.fjsen.com 2013-03-28 11:16   来源: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我来说两句

2012人均收入和超生   王

请问2012年农村人口均收入是多少呢,如果在2011年生育了一个男孩以后,今年2013年出生的孩子要交多少相关费用呢?是人均收入的几倍吗?

王同志:

您好,留言问题答复如下:

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二、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具体数据,建议直接咨询户口所在地的县级统计局。

2013年3月15日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更多>>资讯要闻
更多>>本委动态
更多>>通知公告
更多>>地市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