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卫生计生新闻网> 服务之窗> 网友信箱 > 正文

陈咨询“学校教师能不能生第二胎”的答复

usa.fjsen.com 2013-03-28 11:18:04   来源: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我来说两句

学校教师能不能生第二胎?  陈

我是厦门公办学校教师,我老婆是独生女,我们户口都在农村。这样的情况政策允许生第二胎吗?是福建省全省统一的,还是厦门本地特殊的情况?谢谢您的帮助!

陈先生:    

您好,留言问题答复如下:    

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二、《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闽人口发〔2011〕119号第一条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的农村人口,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除外: 

(一)在所在村依法承包责任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滩涂、果园等)的; 

(二)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林、牧、渔等)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所在村未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的; 

(四)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农业税的。  

三、从提供的邮件情况看。您是国家公职人员,所以不符合再生育的条件。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更多>>资讯要闻
更多>>本委动态
更多>>通知公告
更多>>地市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