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咨询“少数民族生二胎的问题”的答复
少数民族生二胎的问题 张 夫妻双方都是农民,男方是少数民族,女方是汉族,居住在少数民族村,2007年1月领的结婚证,2008年生一男孩,户口上少数民族了,女方2010年也把户口迁到少数民族村了,去办理二胎生育证时,却被告知汉族一方户口迁少数民族村要5年,想请问已结婚6年了,住在少数民族村也6年了,户口也要迁5年以上吗? 张同志: 您好,留言问题答复如下: 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按照上述规定,女方的户口迁移是在2010年,应到2015年可以申请办理再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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