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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咨询“是否能生第二胎”的答复

usa.fjsen.com 2013-03-28 14:42:43   来源: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我来说两句

是否能生第二胎  谢

我们符合第二胎条件吗?  主任您好!谢谢您在百忙中读取我的邮件。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

我老公是福州市闽侯县的,他本来有个兄弟的,大概10岁时意外身亡,所以目前家里就他一个孩子,不知道算不算独生子?我是本来也是农村户口,后因为读书移到福州市,结婚时没移入婆家。我已育有一儿子,已经三岁了,办了独生子女证,请问我这个条件能再生育第二胎?

谢女士:    

您好,留言问题答复如下:    

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二、《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闽人口发〔2011〕119号第一条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的农村人口,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除外:  

(一)在所在村依法承包责任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滩涂、果园等)的;  

(二)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林、牧、渔等)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所在村未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的;  

(四)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农业税的。    

第五条因入学需要,将户口从农村村民委员会转入所在学校集体户,未在其他居民委员会登记过户口,毕业后又转回农村村民委员会,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之一的,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

三、按照上述规定,从提供的邮件情况看,您不符合再生育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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