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传染病监督检查将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挂钩
第四节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三)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四)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消毒管理组织设置文件、消毒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及检查记录; (二)查阅工作人员消毒技术培训记录;现场提问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知识;检查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三)查阅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查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整改记录。必要时现场采样监测消毒与灭菌效果; (四)查阅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检查消毒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使用日期和有效期; (五)检查医疗机构相关科室(重点是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执行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情况; (六)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的场所、设施和措施。 第五节 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五)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六)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核查监控部门和管理人员; (二)查阅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方案; (三)查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资料; (四)检查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备,查阅健康检查记录; (五)查阅医疗废物登记簿,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说明和警示标识; (六)检查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暂时贮存的地点和条件,核查医疗废物运送线路; (七)检查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清洁地点与情况; (八)查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检查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方法及记录资料; (九)检查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查阅消毒处理记录和监测记录。 第六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情况;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 (二)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 (三)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开展实验活动情况; (五)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 (六)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和样本采集、运输及实验活动等管理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证明和三级、四级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二)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料和上岗证; (三)核查实验室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记录; (四)检查二级及以上实验室相应设备配置情况; (五)查阅实验档案;核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实验档案的保存年限; (六)查阅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查阅实验室经论证可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证明文件;查阅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实验活动的记录; (七)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检查三、四级实验室在明显位置标示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以及进入实验室人员的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八)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登记及结果报告记录;检查是否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九)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资料; (十)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报告、处置记录; (十一)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的记录; (十二)查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文件;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保藏机构菌(毒)种和样本储存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保藏机构的资格证书; (二)查阅安全保管制度、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与储存的记录,接受实验室提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登记和开具接收证明情况; (三)查阅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登记,核查实验室提交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检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的情况; (四)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储存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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