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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传染病监督检查将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挂钩

usa.fjsen.com 2014-07-18 15:52:35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分析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为制定传染病防治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采集、报告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菌(毒)种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重大的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涉及消毒产品、饮用水、学校和公共场所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应当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重点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卫生部2010年9月17日印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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