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农村居民持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有效绝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每年的3月31日和9月31日前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一方是外省户籍的,还需出示外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二女节育奖励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核实意见,统一报送乡(镇、街道)计生办初审。 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对村(居)委会报送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确定拟奖励对象名单。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在地同时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并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群众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在接到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计生办已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励对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予以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录入全省计划生育奖励信息系统。 (三)报备。县(市、区)已审核的奖励对象数据,汇总后于6月31日和12月31日前上报省、市卫生计生委。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对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第六条 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每年分两次办理。当期未及时办理的,可在下一期补办。对于2015年以前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原则上应于2015年期间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申报,并审批确认完毕。 第七条 为节约行政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将包括农村二女夫妇奖励在内的,与个人有关的计生奖励扶助资金,统一委托本地一家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金额。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计生部门的发放申请,及时将农村二女夫妇奖励资金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在接到财政部门拨付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 县(市、区)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八条 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奖励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的检查监督:(一)把奖励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求经济责任。 第九条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农村二女户申请领取奖励金后的管理,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领取资格复查。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实的,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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