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七)提高慢性病管理率和控制率。将慢性病健康管理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切实落实随访、体检等服务,提高患者依从性和血压、血糖控制率。高血压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38%以上,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30%以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均应达到50%以上。 (八)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以及与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的协作,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居家治疗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全部纳入管理。 (九)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及时做好发现、登记、上报等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等工作。 (十)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加大基层中医药人员培训力度,做好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保健中医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使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十一)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我委下发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加强与卫生监督机构的配合、协作,认真开展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提高其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十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对辖区内肺结核病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及时推介转诊,并配合县级疾控机构做好患者随访管理。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三、规范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一)落实资金筹集及拨付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足额安排并按规定时限及时拨付本级应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保证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档给予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另行适当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督导、考核等工作经费。 (二)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各县(市、区)要合理确定各项服务补助水平及补助方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下拨资金,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各地不得简单地按照服务人口数量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应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考核后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使用。 (三)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没有能力提供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有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以下简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该项目的服务价格和实际完成数量、质量,经考核后进行经费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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