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厦门市心血管病医院增加第二名称的批复
厦门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厦门市心血管病医院使用“厦门市心脏中心”作为第二名称的请示》(厦卫医政〔2015〕2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同意将“厦门市心脏中心”作为厦门市心血管病医院的第二名称,医院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第一名称相同。请督促厦门市心血管病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名称的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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