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闽委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推动项目全面落实,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国卫基层发〔2015〕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考核前事先公布考核程序、内容、标准,公平合理地抽取被考核地区和机构,考核结果客观真实。 (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考核方案应当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完善,指标应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考核组成员的培训,强化考核过程的质控,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考核质量。 (三)适时调整,重点突出。按照国家和省级制定的项目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适时调整,及时将当年新增内容纳入考核指标。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考核力度。 (四)逐级考核、县级为主。强化县级考核的主体责任,形成基层机构自查、县级全面考核、市级及以上抽查复核的绩效考核格局。 (五)奖罚并重、整改提高。坚持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与人员奖罚挂钩。对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举一反三,持续改进项目工作。 二、考核对象与内容 (一)考核对象 本辖区内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二)考核内容 1.组织管理。主要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项目管理和协调机制建设、宣传推广、问题整改、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等情况。考核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人员培训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职责落实、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等情况。 2.资金管理。考核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 3.项目执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 4.项目效果。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鼓励各地认真总结项目管理的创新点、工作亮点,提高项目实施成效。 省、市级绩效考核中,四部分参考分值分别占总分的比例为15%、15%、45%和25%,县级考核四部分参考分值分别占总分的比例为10%、10%、55%和25%,评价指标体系参考附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适当增加三级考核指标,合理调整各部分具体指标的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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