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考核时间和方式 (一)考核时间 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按自然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考核方式 按照机构自查、县级全面考核、省、市抽查的方式进行。 1.机构自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对本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管理、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半年和全年自查自评。同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全面考核。自查和考核结果应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县级考核。各县(市、区)应对辖区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进行全面考核,考核覆盖面应达到100%,并抽取至少20%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复核。上半年考核应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半年考核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并将进展报告和考核结果于每年7月31日和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分别报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县级考核应与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督导工作相结合,各地可采取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日常督导的方式进行,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省、市抽查。省级、设区市级考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设区市考核时,应做到辖区内每个县区至少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工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含考核结果通报及排名)应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级考核工作将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 各地可采取直接组织考核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考核的方式进行。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分类考核的方式,即由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辖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分项考核(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预防接种、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等服务项目;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孕产妇健康管理、儿童健康管理等服务项目;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等,由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考核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操作指标、开展考核),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日常督导和绩效考核情况,提交考核结果和补助资金拨付意见报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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