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考核结果应用 (一) 与机构与人员奖惩挂钩 县级考核工作应认真按照奖惩并重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与补助资金挂钩 各地均应建立绩效考核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考核结果至少设置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考核优秀的县区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补助经费。各地要合理确定奖惩分数线,原则上奖励分数线应不低于95分,具体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 1.县级考核。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计量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计算基层机构应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1)某机构计量核定补助资金=∑(单项补助标准×经该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核定后的某项目工作量)(各地可参考《2014年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偿参考标准》,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制定单项补助标准)。 (2)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计量的基础上,还应结合日常督导和上、下半年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价。 (3)某机构年度获得的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为: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为优秀的,在全额拨付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予以奖励;综合考核得分为合格的,全额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综合考核得分不合格的,应在计量核定补助资金上予以扣减,扣减比例由各地确定。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得分不合格的,应扣发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2.省、市考核。省、市财政部门根据本级的年度考核结果,核定下拨本级(含上级补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可扣发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扣减资金可用于奖励项目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奖励、扣减资金在次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一并结算。被扣减补助资金的地区,由当地财政补足,确保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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