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 健全考核组织 设区市、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 (二)制定考核细则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时间和结果应用方式等,并提前公布。原则上,各地考核指标应当不少于省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考核标准不低于省级要求。 (三)确保资金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在定期预拨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及时结算年度补助资金,并于次年3月前足额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核拨不及时、套取补助资金的市、县(市、区)将予以全省通报,追缴套取补助资金,并相应扣减次年补助资金。 (四)严肃考核纪律 对在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扣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级参考) 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县级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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