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文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处和省财政厅社保处反馈。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闽委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推动项目全面落实,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国卫基层发〔2015〕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考核前事先公布考核程序、内容、标准,公平合理地抽取被考核地区和机构,考核结果客观真实。
(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考核方案应当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完善,指标应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考核组成员的培训,强化考核过程的质控,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考核质量。
(三)适时调整,重点突出。按照国家和省级制定的项目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适时调整,及时将当年新增内容纳入考核指标。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考核力度。
(四)逐级考核、县级为主。强化县级考核的主体责任,形成基层机构自查、县级全面考核、市级及以上抽查复核的绩效考核格局。
(五)奖罚并重、整改提高。坚持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与人员奖罚挂钩。对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举一反三,持续改进项目工作。
二、考核对象与内容
(一)考核对象
本辖区内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二)考核内容
1.组织管理。主要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项目管理和协调机制建设、宣传推广、问题整改、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等情况。考核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人员培训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职责落实、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等情况。
2.资金管理。考核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
3.项目执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
4.项目效果。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鼓励各地认真总结项目管理的创新点、工作亮点,提高项目实施成效。
省、市级绩效考核中,四部分参考分值分别占总分的比例为15%、15%、45%和25%,县级考核四部分参考分值分别占总分的比例为10%、10%、55%和25%,评价指标体系参考附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适当增加三级考核指标,合理调整各部分具体指标的分值。
三、考核时间和方式
(一)考核时间
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按自然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考核方式
按照机构自查、县级全面考核、省、市抽查的方式进行。
1.机构自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对本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管理、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半年和全年自查自评。同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全面考核。自查和考核结果应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县级考核。各县(市、区)应对辖区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进行全面考核,考核覆盖面应达到100%,并抽取至少20%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复核。上半年考核应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半年考核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并将进展报告和考核结果于每年7月31日和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分别报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县级考核应与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督导工作相结合,各地可采取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日常督导的方式进行,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省、市抽查。省级、设区市级考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设区市考核时,应做到辖区内每个县区至少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工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含考核结果通报及排名)应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级考核工作将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
各地可采取直接组织考核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考核的方式进行。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分类考核的方式,即由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辖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分项考核(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预防接种、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等服务项目;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孕产妇健康管理、儿童健康管理等服务项目;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等,由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考核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操作指标、开展考核),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日常督导和绩效考核情况,提交考核结果和补助资金拨付意见报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汇总。
四、考核结果应用
(一) 与机构与人员奖惩挂钩
县级考核工作应认真按照奖惩并重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与补助资金挂钩
各地均应建立绩效考核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考核结果至少设置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考核优秀的县区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补助经费。各地要合理确定奖惩分数线,原则上奖励分数线应不低于95分,具体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
1.县级考核。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计量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计算基层机构应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1)某机构计量核定补助资金=∑(单项补助标准×经该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核定后的某项目工作量)(各地可参考《2014年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偿参考标准》,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制定单项补助标准)。
(2)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计量的基础上,还应结合日常督导和上、下半年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价。
(3)某机构年度获得的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为: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为优秀的,在全额拨付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予以奖励;综合考核得分为合格的,全额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综合考核得分不合格的,应在计量核定补助资金上予以扣减,扣减比例由各地确定。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得分不合格的,应扣发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2.省、市考核。省、市财政部门根据本级的年度考核结果,核定下拨本级(含上级补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可扣发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扣减资金可用于奖励项目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奖励、扣减资金在次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一并结算。被扣减补助资金的地区,由当地财政补足,确保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 健全考核组织
设区市、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
(二)制定考核细则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时间和结果应用方式等,并提前公布。原则上,各地考核指标应当不少于省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考核标准不低于省级要求。
(三)确保资金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在定期预拨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及时结算年度补助资金,并于次年3月前足额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核拨不及时、套取补助资金的市、县(市、区)将予以全省通报,追缴套取补助资金,并相应扣减次年补助资金。
(四)严肃考核纪律
对在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扣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级参考)
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县级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