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培训、考核 (一)培训专业。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设置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培训专业,在每年招收培训对象时公布。 (二)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诊疗能力。 (三)培训期限。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5天者,顺延1个月;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半年;超过6个月不足1年者,顺延1年;超过1年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培训时间相应顺延。延长培训年限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培训对象,报考结业综合考核延迟1年。 (四)执业注册。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作为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在进入培训时即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须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在3个月内将执业地点注册或变更注册为培训基地的培训对象,予以终止培训。 (五)考试考核。培训对象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考核方案自行组织。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由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之一。 (六)学位衔接。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培训对象,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七)全科医生参加培训。已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生(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需要取得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3年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申请并通过相关考核参加为期1年的临床实践能力培训。经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相应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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