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2015年及之后毕业的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均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且报考专业所属普通专科应与培训专业一致。 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认定其医师定期考核的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二)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培训对象委派单位及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 1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1)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培训对象享受所属医院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对象与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分别签订培训协议或合同,明确培训期间权利义务、培训结束后的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等,保证培训结束后必须返回委派单位工作。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2)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给予其生活补助。人事档案委托当地政府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保管,培训期间按属地原则,依户口所在地的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培训基地按个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给予不低于70%补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培训基地应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培训期间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规定的培训时间可计算工龄。 2培训补助 省财政按3万元/人·年标准设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其中,80%(24万元/人·年)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06万元/人·年)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理论培训、质量控制、师资培训、网络建设与维护补助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师资带教补助。 2015年7月1日之后仍在培训的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和根据《福建省选派优秀临床医学毕业生到上海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选派的培训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上标准从2014年10月(2014年进入培训的人员从进入培训之日)起计算发放。培训基地教学和师资补助按照2015年10月后进入我省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人数确定。 |
- 2015-09-07福清市卫计局曝光3处“黑”游泳池
- 2015-09-04秀屿区卫计局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
- 2015-09-02屏南县卫计局开播《卫计情》
- 2015-09-02永安市卫计局走访慰问两位抗战老兵
- 2015-09-02马尾区卫计局检察院会签文件促进行政执法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