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培训基地应提供培训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发放值班费等。 (三)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培训基地同意,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培训期间退出或终止培训的培训对象,再次参加培训时不再享受财政提供的生活补助,已培训时间和考试成绩不予累计。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除全科医学专业外),要求再次进入其他专业培训的,公共科目理论考试免考,不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 (四)机构编制部门在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五)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含终止培训或退出培训)后3年内,培训基地不得聘用(含在编和非在编聘用)在本院参加培训的外单位送出的培训对象,否则取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 (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岗位与培训专业一致的,可不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 (七)培训期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经年度考核合格,视同完成当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六、其他事项 (一)2015年起在闽高校招收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研究生学籍,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式培养方案另行制定。 (二)医学类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2年毕业后培训(3+2),培训期间的有关人员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报考、财政补助和待遇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符之处,以本意见为准。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5年8月31日印发 |
- 2015-09-07福清市卫计局曝光3处“黑”游泳池
- 2015-09-04秀屿区卫计局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
- 2015-09-02屏南县卫计局开播《卫计情》
- 2015-09-02永安市卫计局走访慰问两位抗战老兵
- 2015-09-02马尾区卫计局检察院会签文件促进行政执法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