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执业地点按照规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这一制度保证了较为稳定的执业秩序,但医师隶属医院单位的特征,使得医师长期只能在固定的医疗机构执业。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2009年9月,原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并出台探索医师多点执业的配套文件。随后,广东、云南、北京等地开展了试点。2011年7月,原卫生部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所有省份。2014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又出台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 2012年,我省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将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范围扩大至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等5个设区市,努力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但从实践工作来看,整体效果不理想。今年以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总结兄弟省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的最新意见,起草了《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起草后,我们广泛征求了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省属医疗机构、省属医生代表及委机关各处室意见,并通过省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开展了省属医疗机构医师问卷调查和网上意见征集等工作。 二、制定依据 《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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