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医政〔2015〕146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为加强履约监管确保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及《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闽药采〔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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