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国办发7号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和《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闽药采〔2015〕1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保证金项目及使用范围 1.履约保证金是指药品集中采购的入围企业(包括生产和配送企业)按照产品的入围价格根据所签订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合同及履约承诺书的约定交付的保证金。其为了担保在执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协议中的诚信履约并接受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督。履约保证金包括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入围生产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配送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适用范围:在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以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定点生产和自主采购等不同方式进行的药品集中采购。 二、保证金金额 (一)产品入围价在50元以下的,每个品规收取5000元;50~100元的,每个品规收取10000元;100元以上的,每个品规收取20000元;每个入围生产企业履约保证金最多不超过300000元。 (二)每个配送企业按承当配送采购片区的数量统计,每承当一个采购片区收取100000元履约保证金,最多不超过300000元。 三、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一)建立统一监管账户,收取生产、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监管账户设在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各地不再另设账户。 (二)入围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须与省药采中心签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合同及履约承诺函,并在合同明确合同在入围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三)省药采中心负责生产、配送企业发货和配送情况的网上监管,执行省药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违约生产、配送企业的违规处理决定。 (四)履约保证金由省药采中心负责收取和管理,由于生产(配送)企业违约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由医院和省药采中心统筹用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费用。因企业违约产生的违约保证金,应纳入省药采中心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若因入围企业的违约行为给医院造成的损失,该入围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优先用于赔偿给医院造成的相关损失,其余部分可统筹与用于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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