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违约处理程序 (一)省药采中心对日常采购平台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约行为以及各采购片区药采办及医疗机构反映的企业违约情形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企业对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二)企业出现违约行为的,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并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的,应在10天内补齐不足的保证金。未及时补缴的暂停挂网采购直至取消入围(中标)资格予以清退。 (三)若因入围企业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该入围企业被取消入围资格、被清退,省药采中心有权终止履行该入围企业的所有药品集中采购合同,并没收该入围企业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五、生产(配送)企业违约处理规定 (一)入围企业存在如下一般违约行为之一的,由省药采中心按照如下规定扣减履约保证金: 1.除不可抗力以外,入围企业未按采购方需要及时、持续、足量供货的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 2.入围企业未能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合同的约定向医疗机构提供退换货等合同附随义务的,每次每个品规药品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 3.入围企业未能按照入围药品品种、剂型、规格等要求供应药品的,每次每个品规药品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 4.若入围企业进行捆绑销售、限量供应的,每次每品规药品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 5.每季度中标药品配送入库率未达到90%的,每降一个百分点扣除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1000元; 6.若入围企业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该入围企业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先行支付因使用替代药品而产生的超支费用。 (二)入围企业存在如下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由省药采中心没收该入围企业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区、市)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1.入围企业配送的中标药品存在不符合药典标准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准等质量问题的、被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被收回GMP证书、停止销售、药品被勒令召回造成医疗机构缺药,没收入围企业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挂网直至取消入围(中标)资格予以清退; 2.未经药采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调整药品价格的,没收入围企业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挂网直至取消入围(中标)资格予以清退; 3.配送企业擅自从非入围(中标)企业采购药品进行配送,没收配送企业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该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 4.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入围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企业法人商业贿赂行为的,没收入围企业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的申报(入围)或配送资格,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5.入围企业在签订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合同时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入围的; 6.入围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7.入围企业对执行期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8.入围企业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9.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入围企业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中标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10.入围企业以其他非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取代采购目录药品进行配送的; 11.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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