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留言 社会抚养费 阿兵 1、一对农村夫妇,2009按政策规定生育一女,2011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均未满30周岁);2、一对城镇居民夫妇(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2009按政策规定生育一孩,2014年元月年再生育第二孩。这两对夫妻按他们生育行为的时间均违反政策规定,请问现在该怎么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 回复 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二、依据(闽卫家庭〔2014〕32号)文件规定:配套政策衔接:(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法律责任衔接。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具体事宜建议直接咨询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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