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定点医药机构资格不规范经营将受退出机制惩戒
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批改为协议管理 不规范经营将受退出机制惩戒 本报讯(记者 叶舒雯)近日,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基本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通知》,明确泉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改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按属地原则直接与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和纳入管理。 取消定点医药机构非行政许可审批是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积极举措。人社部医保司负责人曾表示,简化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环节,有利于其公平竞争,将更多质量好、价格合理的医药机构纳入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优质便利的服务。下阶段,我市各县(市、区)人社局、医保经办机构也将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申报成为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包括:主要提供医保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医疗机构;机构独立设置,且主体经营场所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等。申报成为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包括: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机构独立设置,且主体经营场所面积80平方米(含)以上(以前纳入定点且面积不足80平方米予以认可)等。两者均应在近一年未因严重违法违规受过行政处罚,并按我市医保新增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综合评定评分表中,评分达85分以上。 符合协议条件的医药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内容和服务需要,向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供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和价格收费等方面材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在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申请,并进行考核评估、择优纳入,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长期或短期协议(长期协议一般为3年,短期协议一般为1年)。 值得注意的是,为促进规范服务,此次文件还明确了暂停协议和退出机制。对于已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因经营状况变化原因,不符合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的,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有权终止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分数低于70分(含)的,暂停执行第二年服务协议。 同时,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下列行为的,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也有权终止协议,5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签约申请:为非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违规代刷社会保障卡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的;违规集存他人社会保障卡10张及以上,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替人代刷、空刷、套刷,套取、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累计超过100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累计超过2000元的;被同级医保中心经办机构连续2年处以暂停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期限超过6个月(含)以上或连续3年每年都被处以暂停定点服务机构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年度累计三次(含)以上不在岗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协议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