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立医院等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闽卫规划函〔2016〕295号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龙岩、南平市卫生计生委,省立医院: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福建省2012-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办法》(闽卫财〔2012〕83号),我委组织专家对2016年第2季度申报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进行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立医院等单位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14台;同意泉州市泉港区医院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1台(详见附件)。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有效期2年。 三、泉州滨海医院为新设立医疗机构,医院在设备配置审批有效期内完成设备购置并申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时,须同时提交已注册在该医院执业的各相应大型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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