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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与探索

usa.fjsen.com 2016-10-25 17:21:58  叶达道 王荣兴 来源:福建卫生计生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福建卫生计生新闻网讯(通讯员 叶达道 王荣兴)村民自治,即农村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它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新生事物,它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之中,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拥护。当前,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计划生育工作正处于管理机制转型期,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新矛盾迫切要求树立新理念,完善新机制,取得新成绩。尤其是计划生育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面广,况且计划生育的工作重点还是在农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对于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开展是非常有必要的,对全面落实中央决定,完成新时期事业发展目标,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都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况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基层民主,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农村民主具体表现。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角度看,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村级工作方式、方法的完善,也不是只照搬一份《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到底没有真正开展,是问题之关键。从近几年长泰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看,更有必要在对划生育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对策、保障等进行分析探讨,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顺利地发展。

一、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一些问题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已提了多年了,这项工作在一些地方也得到了较好地实施,但根据长泰县当前农村实施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看,这项工作在推行过程中还遇到不少困难,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一些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出现“上热、下冷”现象,村级经济好的村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容易,干部群众乐于接受村民自治效果明显;村级经济薄弱的村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名存实亡,干部群众参与自治积极性不高,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难以兑现,计划生育自治措施难以落实。

一是村干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些村干部认为目前农村地区不具备普遍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条件。他们认为现在农村大部分地区村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民主意识不强、自治的自觉性没那么高,由于受几千年封建君主统治思想的影响,“老百姓天生就服管,没人管他们反而不适应”,而计划生育工作又是“天下第一难”的群众性工作,群众的生育意愿、传统的重男轻女和国家的生育政策之间还存在着一定差距,我国多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绩,主要是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取得的,群众的生育观念尚未从根本上转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民不可能自己管得好自己的计划生育。广大村民缺乏自治的自觉性,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就很难得到自觉落实。他们认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工作,只能在一些干部群众民主意识强、村级经济条件好、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好的村推行。他们甚至认为,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应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现阶段在广大农村全面推行,条件不成熟,缺少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群众基础。

二是村级组织存在自治能力不足。大部分村由于没有集体企业和家庭企业,村民的经济收入主要靠劳动力输出,为了脱贫致富,不少年龄轻、有文化、能力强农民基本上外出务工经商,而且个别村干部选举后也会外出务工经商,还有部分在家的经济头脑相对缺乏、综合素质也难以适应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需要,村级自治组织包括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无人管事无人理事。特别是一些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对亲自抓负责总责认识模糊,认为计划生育工作是计划生育管理员的事,所谓亲自抓就抓计划生育管理员;部分村班子软弱管不起来,所谓负总责就看考核,很少俯下身去抓重点解难题;另有一些村支书和主任两个人在忙,其成员很少参与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部分村两委干部认为计划生育管理员有报酬计划生育事就是计划生育管理员的事,而计划生育管理员大多不是村两委成员,很难及时给两委、组织当计划生育工作参谋,有的育龄妇女小组长素质不高,其中一部分只出于利益动机,甚至有的是村干部亲属,加之待遇偏低只能跑腿儿、送信、开会。己远远不能满足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的需求,不能适应当前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村计生协会也有名无实,不搞活动没有实际作用。

三是群众参与自治积极性不高。由于村级经济薄弱村民只关心自已经济、温饱等生产、生活问题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等集体事情参与积极性不高,认为参加座谈会、配合调查等参与计划生育工作都是干部事、多余事;认为只要自已不违反政策别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都与已无关,出现对违反计划生育现象不劝阻、不报告等熟视无睹的现象。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大多数地方的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比较低,加之宣传教育的不到位等诸多原因,一些村民只忙着外出经商、务工,对农村“政治”漠不关心。一些村民不知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为何物,大部分村民和乡村干部均误把村委会当作是乡政府的下级行政单位,上面讲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干部就跟着喊,上面需要什么样典型,他们就有哪方面的典型。村里工作以前是怎么抓,现在仍然是怎么抓,没多少实质性变化,仅仅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贴上“村民自治”的标签,如此而已。

四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措施难落实。有的村虽然制定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但村规民约的内容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规范较为普遍,有些规定程序不合法;有的规定村委会与村民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极不平等,对村民规定的义务、限制、制约多,享受的奖励、优惠、服务少,对村委会如何为村民落实责任和义务规定的少,行使计划生育管理权规定得多;村委会与村民间签定的计划生育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也很不平等,违约责任的设定,过分强调村民的违约责任,对村委会不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约责任规定得很少,违约金数额过高、过乱等等。同时,鉴于合同性质不好确定,出现合同纠纷,也很难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

二、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相应对策

从目前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薄弱村的情况看,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针对村民自治现状及存在问题,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否则势必影响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健康开展,因此当前迫在眉睫解决一些自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探索形成一套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村民自治的新机制。

一是解决深层认识问题。从干部和群众的根源上解决问题,增强落实好村民自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村民自治工作暴露出的问题从根子上讲是一些基层干部思想不够解放,观念陈旧造成的。为此,要采取多种形式,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的发展观,不断深化认识,牢固树立“四个观念”。首先是群众观念。解决好依靠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问题,从根本上发挥群众“主人翁”的主观能动性,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治民”向“民治”,由“要我做”到“我要做”的转变。其次是民主观念。解决好“决策讲民主、办事重民意”的问题,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第三是法制观念。解决好树立法制意识,依法办事的问题,切实履行对群众的承诺,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优越性得到具体体现。第四是服务观念。解决好想服务、会服务、能服务的问题,坚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把服务工作做好,以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二是解决组织建设问题。首先要选配好村“两委”班子,增强其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加强其对计划生育理论、政策、法规学习提高认识,真正做到支部书记、村主任亲自抓负总责。其次是计划生育组织,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择优录用有一定文化水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热爱计划生育事业专干、小组长,优化其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提高村级计划生育人员整体素质。第三完善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其人多、面广、能人汇集、贴近群众、灵活多样优势,真正起到宣传、带动和“桥梁”、“纽带”作用,使村级网络能够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为形成计划生育工作具体指导村为主、户落实村民自治管理格局,建立起坚强有力组织载体。如长泰经济开发区积山村,开发区重视村级班子建设,积山村组织战斗力强、计划生育管理员素质高(公开招聘两个管理员,其中一个双学位,另一个是农村乡村医生。)、女组长服务能力上水平、群众参与自治积极性大,在1998年12月就做为漳州市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十八年来形成的村民自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运行机制达到齐抓共管格局,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入良性循环的工作轨道。

三是解决利益导向问题。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服务和利益引导,让群众在受益中增强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意外伤害保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工作,形成有效的奖励保障驱动机制。二要认真贯彻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和药具等服务,提供相关指导、咨询与随访,提供生育、节育、保健、不育的其它生殖保健项目等优质服务,真心实意地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三要依托帮扶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救助贫困母亲”、幸福工程、小额贴息贷款等“关爱女孩行动”的专项帮扶,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实行优先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计划生育关怀公益金,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求助机制,使计划生育户得到更多的实惠,积极引导他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如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里村在《村规民约》作出“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在享受集体收入分配上增加一个份额”的规定 ,同时规定未婚生育的婴儿三年内、多生育的婴儿及父母七年内不得享受集体收入分配。”全村已有187户独男户、81户二女户和14户放弃再生育的独女户享受到分配集体征用土地款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共计185.28万元。

四是解决村规民约问题。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内容,规范村干部的行政行为和村民的生育行为。正确处理章程与协议的关系。村民自治章程应融入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知情选择、优质服务、违责处理等内容,协议应规范管理方与被管理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履约条款和违约责任追究要协商一致。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章程、协议或合同的内容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不能片面强调干部的权利或村民的义务。正确处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全面推行村民自治,要求所有育龄妇女都要在合同管理的框架内履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同对象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侧重点应不同。要切合实际、分清类别有针对性地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或合同,纠正不顾实际,同一模式、同一内容的现象。特别是要探索建立村级组织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分级服务的“双向承诺、充分自愿、星级服务、民主监督、互为守信”的诚信计划生育星级模式,根据等级优先开展幸福工程、小额贴息贷款等帮扶。在新农合缴费、意外伤害保险金缴纳、代办等方面积极为群众提供服务,让广大群众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五是解决自治验收问题。村民自治不是村级干部自治,不是把权力交给村干部,而是还权于群众,自治的主体是村民,是干部引导群众按政策法律自我管理,必须突出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真心实意地发动群众自治,相信群众自治,实现群众自治。因此,分类指导,合理确定检查验收标准,是推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平衡发展。应该在全县摸清底子,据实分类,动态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适当加大考核分值量,确保真正落实。重点考核验收村民自治规划的实施、合同管理形式是否合法、责任措施的落实、服务项目和奖励内容兑现、村务公开、服务设施配备、完成人口计划指标的实绩。考核验收时要注意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工作过程与实际业绩的统一。

三、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施保障

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仅靠乡镇、村和一些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干部孤军奋战难以奏效,尤其在当前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下,社会上存在对计划生育工作一些不利的信息、舆论等,各级党委、政府更应该重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必须从经费上、法制上、舆论上、考核上付诸实际,真抓真重视,方能真正形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格局。为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村级管理纳入村民自治轨道,就要多方面创造条件,形成一种党政重视、部门协助、干群配合的村民自治工作环境,从而形成村民自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一是经费方面的保障。基层计划生育经费尤其是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是影响当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重要因素,特别是待遇偏低、报酬落实不及时、服务设施跟不上、奖惩不能兑现等,都将严重影响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积极性,阻碍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正常开展,因此目前各级党委、政府当务之急是解决经费投入问题。

二是法制层面的保障。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首先是制定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但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必须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得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违反计划生育“八个不准”规定的内容。因此,发挥法院、民政、司法等职能部门作用,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法制化。加强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及完善、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解决村民自治管理中出现违约纠纷,为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排忧解难,保驾护航,全方位提供法制保障。

三是舆论导向的保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博客、网络等新兴媒体以及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报道等传统媒体,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优势,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开通计划生育微信公众号、微博、博客、网络等,在视台、电台、报刊开辟固定专栏设置固定专题节目,坚持长期宣传计划生育文化,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婚育新风、诚信计划生育、幸福家庭,造成浓厚宣传氛围,形成广泛深入宣传环境,为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建设新型生育文化,推动村级管理工作提供舆论保障。

四是考核机制的保障。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不是一项孤立的事物,它是融入于整个社会经济大环境里的一项新的社会管理体制,要想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改革,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改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简化考核指标,减少考核次数,扫除阻碍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各种障碍,优化政策环境,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提供一个真正能自治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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