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 龙文出台系列优惠政策
民办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政策 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政策,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人社、卫计、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及时结算。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财政部门要安排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 新增床位补助。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新增床位的,区财政按综合医院(核定床位100张以上)、专科医院(核定床位50张以上)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按上述标准的50%补助,医疗机构于租赁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分5年平均拨付。以上各类新增床位5年内改变用途的,全额收回床位补助。 优质机构专项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中医类别和临床护理的,龙文区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获得三级甲等(或首次通过国际JCI认证)、三级乙等资质的区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国或省名老中医药传承工作室的,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国家级中医馆在本区域开设中医馆的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购买服务补助。健全购买社会服务,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的补偿。 新办基层医疗机构补助。对新开办在入住率不到30%楼盘(每个楼盘套房数不少于800套)的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给予财政补助,每个机构每月补贴1000元,连续补助3年。 中医事业发展专项补助。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机构与公立医院同等享有龙文区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鼓励中医药行业相关学会开展中医药宣传推广,可获得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应项目补助。举办中医诊所、中医馆、中医康复、中医理疗等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年检合格的,每年予以5000元奖励。中医卫技人员取得中医全科医生资质、并在龙文从业五年以上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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