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健康人才保障 (一)加强健康人才培养培训 1.大力发展高等医学教育。加强医教协同,建立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供需平衡机制。加快省内高等医学院校发展,深化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的合作,优化医学教育结构、规模、层次和区域分布,支持省内医学院校合理扩大医药卫生人才培养规模,满足卫生与健康发展需求。支持设区市办好医学高等院校,加快培养基层紧缺急需医学专业人才。到2030年,全省开展医学类本科教育的院校争取达到7所以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2.完善医学人才培训制度。落实医学教育制度改革,健全医学终身教育制度,加快建成适应行业特点的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实行专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快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到2020年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达到2名以上,到2030年力争达到3名以上。强化面向全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大力开展“互联网+继续医学教育”,创新推广开放式健康医疗教育体系、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互联网教学模式。〔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加强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培养。实行差别化的卫生高级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继续实施“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激励、医学领军人才引进、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高级管理人才能力提升”等四个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项目,采取绿色通道方式,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对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积极向上争取参照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区别管理。加快培育福州、厦门等市公共卫生机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人才高地,打造健康领域高层次人才聚集区;支持龙岩、三明、宁德、南平等市建立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加大全科、儿科和精神科等紧缺医学人才以及生殖健康咨询师、护理员、科普宣传员等技能型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力度。加强药师和中医药健康服务、卫生应急、卫生信息化复合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到2030年,实现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2.3名。〔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外办、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基层医学人才定向培养项目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特岗医师计划,引导医学人才到农村地区为群众服务。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农村培养农村医学专业人才,充实村级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实行“山海援助”计划,省内沿海较发达地区向内陆山区欠发达地区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缓解内陆山区欠发达地区专业人才紧缺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创新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 1.加强人才服务管理保障机构建设。加强各级卫生计生人才服务机构建设,强化综合管理和专业培训,提高人才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卫计委、人社厅、编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形成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创新医务人员使用、流动与服务提供模式,逐步实行区域执业注册,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医师个体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或组建医生集团,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创新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县级公立医院可在编制内明确备案管理办法及流程后,逐步实行编制使用备案制,推行编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在城市公立医院探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责任单位:省卫计委、人社厅、编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建立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改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环境。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总额,加快推动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以工资总额核定办法和内部分配制度为重点,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改革。合理调节不同学科和专业的薪酬待遇水平,落实国家有关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采取在工资总量内分配倾斜等方法,多途径提高全科、儿科、产科、公共卫生、精神卫生、养老护理员等紧缺专业人才岗位吸引力。完善乡村医生财政补助保障机制、养老保障政策和到龄退岗制度。逐步提高山区、海岛等边远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待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医保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创新医学人才评价机制。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建立以能力、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以健康医疗大数据为基础,与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符合医疗卫生人才成长规律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改革,健全符合全科医生岗位特点和特设专科的人才评价机制。开展高层次人才和部分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职称直聘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卫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