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信件标题:未婚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信件内容: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于征收。请问未婚生育子女的,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此类未婚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 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按以上规定,未婚生育子女的,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是否能进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补登记。谢谢! 来信时间:2018-10-23 回复内容:您咨询的第一个问题,可视为政策内;咨询的第二个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予以登记。 回复时间:2018-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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