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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女户家庭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

usa.fjsen.com 2018-10-30 15:43:24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我来说两句

信件标题:独女户家庭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

信件内容:

渡桥村村民刘某与张某,2003年生育一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3年张某因购房户口性质从村民委员会变更为城镇居民委员会,2015年张某又将户籍迁回原村民委员会,街道在受理该家庭申请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是存在2个意见,请问那个理解是正确的。谢谢   理解1(可以办理):张某户口从农村变更城镇最后又迁回农村,现夫妻户籍均在农村,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闽人口发[2009]49号文件第二章:对象基本条件,第1-3款;并且张某户籍变动期间生育状况未发生变化,符合“《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对南平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梁某信访案件政策适用的请示的批复》闽人口批[2011]3号《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是专门针对生育政策适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不宜机械地套用到奖励政策的适用上。综上所述,我委认为,梁某目前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民委员会,生育状况也未发生变化,仍可享受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的批复精神应给予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   理解2(不可办理):张某户口从农村变更城镇最后又迁回农村,现夫妻户籍均在农村,虽然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闽人口发[2009]49号文件第二章:对象基本条件,第1-3款;但其户籍是由农村转城镇又转入农村,按照《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的通知》闽人口发[2011]119号第五条:“因购房、就业、婚姻、抚养等,户口登记地址由村民委员会变更为不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的城市居民委员会,自变更之日起不再视为农村人口。因入学需要,将户口从农村村民委员会转人所在学校集体户,未在其他居民委员会登记过户口,毕业后又转回农村村民委员会,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之一的,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的文件精神张某的户籍虽然迁回农村但不能按农村人口认定,所以不能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

来信时间:2018-10-17

回复内容:

按照《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对南平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梁某信访案件政策适用的请示的批复》(闽人口批[2011]3号)的精神,从你的表述看,该夫妇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开始时户籍在农村;在后来户籍迁移变动的过程中,其生育状况并未发生变化,符合《批复》有关“仍继续享受原来的相关奖励优惠政策”的规定,因此,可给予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回复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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