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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3月1日起,在我省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生育保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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