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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www.fjsen.com 2014-03-06 17:13   来源:福建卫生计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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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人代表:刘兴华

机构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681-685号

机构获得的相关奖励情况:

先后获得 “全国卫生防疫防病先进集体”、“全国乙肝疫苗接种先进单位”、 “全国结核病防治先进单位”、“中国控烟先进单位”、福建省第五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福建省卫生行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2年中心党总支被厦门市委评为全市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被福建省卫生厅评为全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

服务承诺:

为加强行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社会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1、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实行首问负责制。首接人员耐心解释回答对方的提问,或引送相关科室、部门,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处理。

3、文明服务。以诚待人、文明用语、礼貌接待、认真询问与解答,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

4、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肺结核病人按规定全程免费供应抗结核病药品;对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员实行免费咨询和检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

5、认真履行约定。委托检测在正常情况下,从受理之日起食品、化妆品、水质等产品的微生物检验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理化检验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项目按相关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应急情况下启用快速检测通道并尽快出具检测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体检报告。

6、公开:在中心网站(www.xmcdc.com)和办公场所内公开投诉电话(3693881);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程序。

7、禁止:禁止乱收费;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在被监测单位吃、拿、卡、要;禁止推诿、敷衍服务对象;禁止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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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陈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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