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在卫生计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医药各项政策措施,保障我省中医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福建省出台在卫生计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工作的实施意见 今年4月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在卫生计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意见,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的跨越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改和建立基本卫生制度中的作用,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近日出台了《关于在卫生计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中如何加强中医药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了多项具体措施,保证全省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一是要求各地落实各项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再次重申原则上每个县(市)要办好一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提供中医药服务。明确提出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撤销、拍卖、合并或改变其性质;确实需要的,应经举办该医疗机构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要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财政投入倾斜政策。 二是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中,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管理职能,各设区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应设置独立的中医科(处),县(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配备专人专职负责中医药工作,督导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是加大中医药改革发展的统筹协调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发展中医药事业不仅是中医药部门的份内工作,也是系统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研究有关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文件时,要统筹兼顾中医药工作,主动考虑中医药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听取并尊重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系统的意见,在编制实施卫生计生发展综合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时,要将中医药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并体现向中医药倾斜的政策要求。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将中医药参与医改的有关工作指标纳入医改考核体系,统一推进、统一考核;在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新农合报销工作中切实执行中医药优惠政策;在卫生应急工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救治中,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作用,在卫生计生改革发展大局中推动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委中医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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