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剂使用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 《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剂使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泉卫计中医〔2015〕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监注〔2001〕325号),中药配方颗粒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安全有效,平均价格比中药饮片高20%~30%,能够满足群众对于服药方便性等方面的要求,有利于提高中药使用率,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因此,在深化医改各项政策制定落实中,中药配方颗粒可参照中药饮片管理政策执行。 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及集中招标采购问题,待进一步研究后予以明确。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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