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1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陈长森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社会各界可在30日前通过3种方式对《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A三级医院应设警务室
《办法(草案)》明晰了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医疗机构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
积极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务人员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后,对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患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在医疗机构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B紧急情况可立即抢救垂危患者
在医疗活动中,《办法(草案)》拟规定: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务人员不得有四种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接受患方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C 患方有权复印复制病历资料
患方应当遵守五项规定: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检查、诊疗和护理;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方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记录诊疗活动的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在场。
病程记录、病例讨论、会诊意见等主观分析病历资料不属于患方可复印或者复制范畴。
D 四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四种途径解决:自行协商和解;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医疗机构应当听取患方意见,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病历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印(制)件或者原件。封存的病历复印(制)件或原件由医疗机构保管。自病历封存之日起满2年,患方未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可以启封。
疑似输液、输血、器械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或者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E 尸检须在7日内进行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家属应当立即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遗体存放太平间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F 禁止八种“医闹”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八种行为: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未按照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医疗纠纷激化,引发重大案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G 索赔不超2万元可协商解决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医患双方参与协商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超过5人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协商一致的,应当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H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得收费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心理、保险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调委应当向其专家库中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征得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医调委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经医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有四种情形之一,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作出判决的;纠纷与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无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纠纷,不属于该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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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内 医患双方拟可自行协商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患者与医疗机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将建立第三方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列入其中。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30日前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我省医疗服务量逐年上升,2014年全省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21227.79万人次,出院532.01万人次。
《草案》提出,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医疗纠纷处理后,对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患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草案》还拟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
患方有权查阅、复印病历
《草案》明确,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病理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记录诊疗活动的病历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到,病程记录、病例讨论、会诊意见等主观分析病历资料不属于患方可复印或者复制范畴。
公安、司法、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草案》还拟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医疗机构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也明确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选择的四种解决途径:自行协商和解;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应签署书面协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草案》明确,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医患双方参与协商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超过5人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同时,应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协商一致的,应当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进行调解,选择医调委进行调解的,应当遵守人民调解相关规定。
“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调委应当向其专家库中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征得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草案》明确,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签署调解书面协议。经医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扰乱医疗秩序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为避免在医疗纠纷处置时部门互相推诿,《草案》拟规定,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未按照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医疗纠纷激化,引发重大案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草案》拟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违反该规定,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损坏公私财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媒体或者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患纠纷作失实报道,或者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记者
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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