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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usa.fjsen.com 2016-04-14 10:22:2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我来说两句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以下部门申请新农合定点资格: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向同级的新农合管理部门申请;

  (二)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向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申请;

  (三)军队主管的医疗机构向其所在地新农合管理部门申请;

  (四)三级医院也可以向省级新农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纳入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候选单位。

  第九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向新农合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须包含自愿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的承诺、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及卫生技术人员构成;

  (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院另附《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和《医疗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四)大型仪器设备清单(乡级1万元以上,县级5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

  (五)医疗机构药品品种、收费项目及价格清单(医疗机构提供存储介质);

  (六)医疗机构统计和财务报表,包括医疗业务收入情况,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开业满1年的医疗机构提供上一年度医疗机构统计和财务报表;开业3个月至未满1年的医疗机构,提交开业以来的医院统计和财务报表;开业不满3个月的医疗机构,可不提供医院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村卫生所的申请材料由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资格核实与要求

  (一)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自受理医疗机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及现场核实。核实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应在所辖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行文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牌匾(名称为“福建省(市、县、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明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注明级别与类别)。未通过核实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新农合管理部门应保存核实过程的相关记录,以备检查。

  (二)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逐级备案,县级、市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核实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逐级向设区市、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具有定点资格的本地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公告、宣传单等多种有效方式向参合群众公布辖区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补偿标准,确保参合群众享有知情权,引导参合群众合理选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四)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规范、转诊流程、收费标准、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等,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补偿范围。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新农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床位不足50张或不设床位的定点医疗机构至少要安排1名专职人员承担新农合管理工作,床位较多的应适当增加新农合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新农合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机构新农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积极参与新农合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并组织开展院内宣传教育工作;

  (三)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新农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标牌,设立独立的新农合结算窗口,公布新农合就诊及报销流程。  

    第十四条 执行新农合公示制度,设置新农合政策宣传栏,公示监督、咨询、投诉方式。公示内容包括: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

  (二)本院药品(尤其是新特药品)和医用耗材(尤其是高值耗材)的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大型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

  (三)统筹区域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起付线、政策性报销比以及“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标准定额和病人自付比例。

  第十五条 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项目执业,不得跨类别、超范围执业,不得推诿或截留参合患者。  

    第十六条 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应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福建省颁布的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标准,遵守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鼓励目录内甲类项目的应用,控制目录外项目的使用。   

    第十八条 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为参合患者就诊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各种清单要及时、清晰、真实,确保信息的准确与完整。

  第十九条 费用结算管理

  (一)按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村卫生所暂按各地原有规定执行,待省级统一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不得虚开、假开收费票据。

  (二)实施参合患者医疗费用垫付制。参合患者出院结算时,由医疗机构按参合地补偿方案即时结报,即垫付补偿资金以及落实医疗救助对象“一站式”服务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定期汇总即时结报垫付的补偿资金,将相关报账资料寄送或报送各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各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实行先结付后审核,在后期审核中,如发现不符合新农合政策的补偿内容,在下期付款中予以扣除;各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应于接收报账资料当日起,在30日内完成业务审结工作,按月及时结算或根据结算周期建立周转金制度。

  (四)对于诊断明确、符合住院手术指征的非急诊手术和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在全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实行择日住院前门诊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费用结算。

  (五)符合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的参合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或定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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