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市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应协助各县(市)区加强对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县、乡、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定点军队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地省级、设区市、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驻地企事业单位医院、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医院,由核发其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同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新农合医疗费用的监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药占比、目录外使用率、即时结报率等主要业务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新农合资金结算、医疗机构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了解新农合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应通过书面告诫等形式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连续3次告诫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资金的,除责令其退还套取的资金外,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因工作需要,新农合管理部门需调阅、检查参合患者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等原始材料与凭证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公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情况,由新农合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套取新农合基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新农合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罚结论。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之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级新农合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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