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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10-28 10:44:06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编辑:王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印发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决定废止2件我委文件,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21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省卫健委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经清理,我委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

二、主要内容

(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实施卫生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闽卫法监〔2004〕128号)。该文件于2004年6月30日印发实施,迄今已20年,主要内容已过时,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权责划分已发生变化,存在部分配套制度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失效、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等情形,不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应予以废止。

(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试行)>的通知》(闽卫职健〔2021〕42号)。该文件存在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等情形,《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于7月1日生效实施,对资质认可程序、技术评审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福建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试行)》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应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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