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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钱用于应急体现的制度善意
2025-08-27 17:05:10 林清智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王玥  

东南网8月2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林清智)近日,个人养老金制度迎来重要调整的消息备受瞩目——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对外发布通知,明确新增三类领取情形,并拓宽申请渠道。这项将于9月起实施的新规,进一步增强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灵活性与普惠性,体现出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不同于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相当于自己在银行放一个“存钱罐”。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于2022年11月在全国部分城市先行实施,2024年底推广至全国。原有政策规定的领取情形包括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条件。

此次通知新增了三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情形。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通知还拓宽了申请渠道,新增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手机客户端等多种线上入口,极大提升了申办便捷度。

上述调整打破了养老金仅用于养老的固有思维,使其在重大疾病、失业、低保等特殊情境下能够发挥应急功能,拓展了保障外延。这种制度弹性,有利于提振参保信心,将提升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效能,因此广受社会各界肯定与欢迎。

政策灵活调整的背后,是以人为本、体察民生的制度善意。

不只是养老保障,回顾近年来的改革历程,我国在医保、公积金等民生领域持续推出惠民举措,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比如,医保药品目录实现动态调整、集采大幅降价、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逐步落地等政策,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提升诊疗便利度;各地公积金提取条件不断放宽,支持租房、还贷、首付和大病医疗等多种用途,使资金使用更灵活、更贴近实际需要。这些改革无一不是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通过制度创新与服务升级,让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

此次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优化,延续了近年来民生领域改革一贯的内在逻辑,面对老龄化加速、就业形态多元、人口流动频繁等新挑战,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切实可感的制度保障。

当然,让好政策真正惠及于民,关键还在落实。随着9月1日临近,各地人社部门需尽快完成系统对接、业务培训和信息协同,确保参加人能够顺畅、便捷地享受政策红利,真正实现“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同时,也要持续加强政策宣传,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好政策无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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