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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政策解读
2026-02-28 08:49:08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责任编辑:王玥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依据

2003年,原省卫生厅颁发了《福建省卫生厅关于颁发〈关于卫生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闽卫法监〔2003〕133号),规定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千元以上的,以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一系列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的修订、颁布和实施,其行政处罚罚金标准也大幅提升,特别是对公民个人的最低处罚罚金标准基本上都超过1万元,原有规定已与当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实际不相适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关于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没收个人违(非)法所得数额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单项或者合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含本数,下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没收个人违(非)法所得数额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单项或者合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规定适用较大数额标准。

三、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补充完善原规定内容,将没收个人违(非)法所得数额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列入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范畴。

(二)让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标准的规定更加贴合目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减少基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普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不合理环节。

政策解读联系人:龚俊杰,联系电话:0591—8780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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