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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印发长护险制度实施方案
2026-03-31 09:00:35 吴少杰 来源:健康报  责任编辑:王玥  

健康报讯(记者 吴少杰)3月26日,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围绕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从合理制定基本政策、规范资金筹集、实施待遇保障、优化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详细部署。

在规范资金筹集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为0.15%左右。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在实施待遇保障方面,《实施方案》明确,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

在优化管理服务方面,《实施方案》围绕统一评估管理、加强服务管理、规范支付管理、严格基金管理、强化基金监管、优化经办管理、做好配套支撑等7个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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