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8月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8月8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下发《关于完善“互联网+远程诊疗”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远程会诊、远程诊断和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三大类,8月1日开始执行。 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仅限于经批准设置并具备开展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的相同诊断进行复诊时收取。 远程会诊与远程诊断由邀请方按照受邀方的收费标准收取,邀请方与受邀方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三所“创双高”的医疗机构和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引进的高水平医院为邀请方,受邀方为省外或境外医疗机构的,远程会诊及远程诊断由邀请方根据受邀方医疗机构的收费水平自主定价。 此外,《通知》还就医保支付进行了明确。明确将远程会诊费按收费标准的30%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且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最高不超过90元/次,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远程诊断和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上述医保支付政策待国家医保局互联网诊疗医保支付的政策文件出台后再按规定进行调整。 就加强“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的后续管理,《通知》强调医疗机构开展远程会诊与远程诊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不得强制提供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并收费。邀请方原则上应按照自身的功能定位及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逐级开展远程诊断服务。 |